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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监察厅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配合,加大对市(州)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本地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州)要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计制度,按时上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社保局要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监察厅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筹集落实情况和老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情况。对工作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予以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有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