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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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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区级公示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打分及分值修改情况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按照市下达的实物配租任务指标,根据软件系统的打分情况,依次确定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并通过软件系统上报市保障中心。

  

  (四)房屋配租

  

  1市保障中心将拟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分配到各区。

  

  2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的廉租住房房源和评分排队情况进行配租,并通过住房保障软件系统将配租情况及时提交市保障中心。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户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4申请审批及配租资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存档备查。

  

  (五)合同签订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及相关证件按区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按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保障性中心。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经确定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和在社会上购买的廉租住房小批量交付使用分配时,由市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系统的打分轮候情况直接配租。

  

  第十六条  进入配租范围内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  对于进入配租范围的下肢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精神类疾病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优先照顾低楼层。

  

  第十八条  市保障中心将实物配租名单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分配各区指标有结余的,必须上交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清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房源数量超过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数量时,超出部分可转化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附件1

  
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一、家庭住房评分(50分)

  

  家庭住房按照公式按照50×(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计算得分,住房建筑面积和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二、家庭收入评分(40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公式40×人均月保障额÷当年民政部门确定的月最低生活保障线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人均月保障额=家庭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评分

  

  1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40×(1-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收入家庭月总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混合收入家庭评分

  

  家庭成员中既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有符合低收入保障的,按照以上两种情况对不同收入类别的人员分别评分,分数之和除以2即为该家庭得分。

  

  三、家庭户籍评分(10分)

  

  户口迁移落户市区时间超过3年的,每人每超过1年计0.1分。户口迁入时间以户口页登记为准,无登记的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证明。每个家庭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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