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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调研论证,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本规划各项任务。 (二)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公用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安消防部队履行职能经费需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体,接受社会捐助、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和利用国外贷款为补充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消防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财力支持,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快速发展。 (三)确保重点项目实施。坚持实事求是、适度超前的原则,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对消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方向,科学谋划和实施本规划所列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市政消防设施、消防信息化等重点建设项目,确保消防“十二五”规划目标顺利完成。 (四)严格奖惩兑现。各级政府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和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本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伤亡事故的,除追究火灾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火灾危害扩大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