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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2.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3.按照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部署,落实用电调控措施。4.完成省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电耗下降任务。 (二十二)其他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其他各部门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济发〔2008〕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07〕32号)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四、切实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一)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节能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解细化节能工作任务,制定分阶段目标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调度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乡镇、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节能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落实节能任务情况的调度,督促各级各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析节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并抄送市政府节能办。市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节能目标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通报批评。考核结果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