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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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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面实现新农合ic卡管理。(市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继续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好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在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根据豫政办〔2011〕25号文件的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确定具体剂型、规格和数量;根据省统一招标结果,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市卫生局负责)

  (2)以县为单位,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4)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按照省药监局下达的计划,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比例按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办法执行。(市物价局、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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