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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快食品添加剂监管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经信委、农委、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法生产经营。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非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着力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注重高端检验技术能力的提升。在强化源头治理的同时,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公布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大宗食品的监测力度。各地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对守信企业给予激励褒奖,对失信企业建立“黑单名”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各监管部门要把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大力培育优秀企业和放心品牌,不断提高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集中度和诚信自律水平。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对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五、不断加大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加强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道德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非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市(县)、区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切实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