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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文[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文[2011]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产局、城管局: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5月9日至15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防御与减轻自然灾害危害,全面提高住建系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住建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1]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全省住建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切实提高住建系统干部职工防灾减灾意识,扎实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住建部门要从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制度和应对处置程序,强化住建系统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住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责任,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确保防灾减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齐心协力抓好住建系统防灾减灾工作

  (一)勘察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做好城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监管,加强初步设计阶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项目的抗灾能力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工程的抗灾设防质量。

  (二)建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避免引发次生灾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要特别加强对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防范滑坡、防洪等防灾知识和技能教育。要组织制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防灾技术标准和建筑施工灾害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在有灾害预警时,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防灾或避险及施工人员安全疏散撤离。

  (三)房产管理部门要做好城镇房屋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对存在灾害危险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并明告业主及物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定期巡查,确保安全。

  (四)城建城管部门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灾设防。要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桥梁、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等重要生命线系统的防灾能力建设,严格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的防灾管理。对不具备抗灾能力的已建市政基础设施应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和实施计划,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建设。要积极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新建社区的防灾设施、避险场所、疏散场地等要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防灾设施齐全和足够的避险、疏散空间。

  (五)村镇部门要开展村庄与集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纳入村庄与集镇规划一并实施。要把村镇建设的防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指导,在村镇规划中充分考虑防灾避险和应急疏散的要求,逐步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工程的抗灾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指导,逐步提高农房的抗灾能力。

  三、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处理能力,落实住建系统防灾减灾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和各项技术保障工作

  (一)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住建系统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市对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地质、气候等灾害特点,以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状况,制定和完善本地住建系统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权,形成责任明确,反映快速,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与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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