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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推进分配机制改革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考核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工作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其中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县(市、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全额补助。各县(市、区)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任务,政府对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 (五)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继续在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在我市开展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按照河南省规定,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根据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适时调整销售价格。 (六)推进人才保障机制改革 制定实施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选拔优秀的医科院校毕业生,并采取措施吸引省内外医疗卫生人才充实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等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依托医学院校或专门培训机构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通过建立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制度,使市、县级公立医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定期到基层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2011年1月1日-2011年4月30日)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广泛征求省、市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下发实施。要求市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细化包括编制核定、人员分流安置、绩效考核、收支核定等改革措施实施细则,并层层动员,全面安排部署。 (二)全面实施(2011年5月1日-2011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组织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组织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工作;妥善安置在编、在册未聘富余人员,落实相关政策;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核定工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实行绩效工资。要求各县(市、区)要突出基层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分配、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县(市、区)作为此次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订改革方案,用好现有政策,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