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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督导考核(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下半年,市医改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委局制定督导考核方案,成立督导检查队伍,分赴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市级补助经费分配依据。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综合改革措施工作指标贯彻落实,并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防止工作滑坡、回潮。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突破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优先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督导监管,确保规范运行。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的综合督查,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医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正确认识此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增强医务人员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