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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福发[201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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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

  

  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和区县部门预算管理,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追加经费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在院集中养育孤儿数,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由市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区县属社会福利机构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区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二)发放时间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从2011年1月1日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失去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2010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发基本生活费,2010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从生日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其他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视同孤儿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从通过审批之日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渠道

  

  对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养育机构。对散居孤儿,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四)停止发放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收回并注销《儿童福利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儿童福利证》管理

  

  《儿童福利证》是孤儿获得保障待遇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享受各类保障及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应严格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及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为其管理范围内孤儿发证,并加盖公章。《儿童福利证》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按我市简称加区县或单位简称后附4位数字的格式编写,如东城区按(京)东0001,市属儿童福利机构按(京)儿福或京二儿福0001格式填写。《儿童福利证》使用记录由发证机关经办人填写。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所属机构统一保管;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补发手续。

  

  每年12月份,区(县)民政部门及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应对《儿童福利证》进行年审。对新增孤儿要及时完成申报审批工作,纳入发放范围,对不再符合发放情况的及时调整,并作出说明,录入档案。

  

  (二)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孤儿档案

  

  区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建立孤儿名册、儿童福利证发放登记表、基本生活费发放登记表和孤儿档案(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儿童福利证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死亡、失踪、服刑、无力抚养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每年3月1日前,市属社会福利机构将上一年集中养育孤儿人数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汇总后通过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报送市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分别将上一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人数、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

  

  要将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结合起来,区县民政部门和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在每月10号前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实现孤儿基本信息管理动态化和电子化,健全孤儿基本信息档案管理。

  

  (三)加强监管,履行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孤儿养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为集中养育孤儿创造健康成长的条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定期对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身心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其监护家庭提供各方面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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