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根据《2011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研究探索将中医药服务逐步列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作用。现请你省(区、市)推荐本辖区内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地区名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供试点参考使用)》(见附件1)中选择1至2个项目作为本地区试点内容,也可在此之外自行研究确定中医药服务项目。

  (二)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安排。主要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及内容测算和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三)提供中医药服务项目的人员和机构以及服务流程。

  (四)中医药服务项目考核。

  二、推荐条件

  (一)在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所在区(市)中推荐,部分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所在县(市、区)以及拟申请创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区(市)也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健全,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能够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开展中医药服务项目。

  三、推荐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在本辖区遴选中医药工作基础好、参与积极性高的市辖区(县、市),原则上每个省(区、市)遴选1至2个地区,于2011年5月16日前将推荐名单书面报我局医政司。我局将从各地推荐名单中遴选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名单。

  (二)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被推荐地区根据试点内容研究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我局医政司。

  (三)为鼓励开展试点工作,我局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对试点地区予以优先考虑。

  四、联系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华国俊

  电 话:010-59957692  59957795  59957693(传真)

  邮 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供试点参考使用)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中医药内容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

  (供试点参考使用)

  


  根据卫生部新增服务项目或内容应遵循的5点原则(即:一是体现均等化理念,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能够平等受益;二是项目干预措施有效;三是项目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标准,群众能够直接受益;四是新增项目应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相匹配,且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有能力实施;五是有专项经费或其他渠道支持的项目不挤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研究提出拟通过试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如下:

  一、0-6岁儿童中医健康指导内容(每个儿童每两年“看”一次中医):

  分别在6月至1岁期间、1至3岁期间、3岁至6岁期间各进行一次中医健康指导(共3次),运用中医四诊合参对儿童健康状态进行辨识,提供儿童饮食调养、起居活动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等进行指导,传授足三里、涌泉等10个穴位按揉、腹部推拿、捏脊等适宜居民自行操作的中医技术,对各年龄段儿童常见疾病或潜在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中医干预方案或给予转诊建议,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6月至1岁期间的婴儿重点干预泄泻、湿疹、厌食、积滞、疳证;

  1岁至3岁期间的幼儿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厌食、积滞、疳证、便秘;

  3岁至6岁期间的学龄前儿童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哮喘、多发性抽搐症、遗尿、肥胖症、厌食。

  二、孕产妇中医健康指导内容(每个孕产妇孕中产后各“看”一次中医):

  对每个孕产妇孕中产后各进行一次中医健康指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