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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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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险资产指无违约风险或违约风险极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章 内部组合对冲模式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一个无风险资产账户。该账户应独立于投资账户,并能够单独核算,账户资产按照市价估值。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单负债情况(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计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持有的投资账户多头。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所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相关参数,构建投资账户空头(内部卖出投资账户单位)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内部买入无风险资产)相结合的资产组合,模拟保单约定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三)保险公司按照本条(一)和(二)确立的投资账户多头和投资账户空头应当统筹考虑,并通过买入投资单位或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实现。

  (四)保险公司应动态调整投资账户多头、投资账户空头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间的头寸,以适应现金流变化,并对冲面临的主要风险。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五)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账户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实际头寸与模型头寸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十六条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对冲的风险至少包含市场风险与利率风险,并对波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得影响各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与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无套利理论的期权定价或随机模拟模型,并据以进行产品定价及对冲管理。

  保险公司应以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为参考,选取适当的分布函数产生经济情景及相关参数,并说明所选分布函数的合理性。

  

第四章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应设立投资账户。该投资账户下应明确划分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乘数平衡,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模式。

  (一)投资乘数基于风险资产的波动率、流动性、公司的风险偏好等合理确定,在动态调整中应固定不变。

  (二)价值底线等于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在计算当日的现值。

  贴现率以无风险资产收益率为基础确定。

  (三)保险公司应当参照本条(一)和(二)确定的投资乘数和价值底线,计算风险资产目标头寸,并据以动态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头寸。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投资乘数×(账户价值-价值底线)。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不得超过账户价值。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四)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资产的实际头寸和目标头寸的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产品外,应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并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如果管理模式支持,可以不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批次销售,是指在约定时段内进行集中销售。约定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

  采用批次销售的,每一集中销售期均应设立一个对应的投资账户。

  销售结束后,投资账户应封闭,但发生赔付、退保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约定销售期结束后的某日为投资开始日,该期间承保的保单将从该日起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需在产品申报时进行详细说明。

  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需在投保书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对应投资开始日。

  第二十五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销售期间资金的投资活动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高的金融工具。

  集中销售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为投保人所有,销售结束后应按各投保人的资金数量及投保时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各投保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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