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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1〕103号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稳妥推进环境价格改革,服务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的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2009-2010年度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对象

  各市、县(市、区)、建制镇已投产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二、监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等级,服务面积,设计年污水处理量、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其他财务指标。

  (三)成本费用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含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维护成本。

  三、组织与分工

  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监审工作,设置和解释各项监审指标,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汇总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核算出污水处理行业的平均成本。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污水处理单位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核算,协助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做好对抽查企业的实地监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监审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数据填报和资料提供的监督指导,在确保数据资料真实性、可靠性的基础上,核定有关单位所填报的成本费用数据资料,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上报与存档,上报数据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情况及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四、上报时间及范围

  (一)上报时间

  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详见附件3,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监审表(详见附件1)及监审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各地在开展监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二)上报范围

  1.21个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2.县(市、区)、建制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各选取3家单位;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各选取2家单位。

  

  附件: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监审表(略)

  2.污水处理成本费用监审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3.被监审单位需提供资料清单

  4.地级以上市抽查名单

  

  附件2:

  
污水处理单位成本费用监审表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报说明

  (一)若被监审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请按预估入账价值填列监审表。

  (二)各监审表内容按会计年度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如实填报。

  (三)各监审表内容中主营、其他业务共同发生无法单独核算的费用,请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四)请注意各监审表格指标中计量单位,其中金额计量单位均为元,污水处理量计量单位均为吨。请注意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五)《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土地资产明细表》、《城市污水处理单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明细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明细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固定资产明细表》,所有污水处理单位均应按表内要求分类填报,若该固定资产为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部分请在备注栏注明。

  (六)无形资产应分摊未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提未提足的以及特许经营权费用分摊,均应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七)监审表中的所有项目指标数据均需保留两位小数。

  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指标解释

  (一)单位经营性质是指按监审年度实际情况填写事业或企业。

  (二)注册资本指污水处理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的资本。

  (三)主业从业人数指年末本单位从事污水处理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人员。

  (四)主业从业职工工资总额指监审年度发放的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类津贴补贴。

  (五)日设计污水处理量是指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污水处理厂每昼夜污水处理量;年设计污水处理量=日设计污水处理量×(365 -18),18为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每年维修保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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