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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改革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政策。今后小区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供地、规划审批前须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配套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建设部门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组织,建设、规划、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每5000人口的住宅区应由政府规划建设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对已完成供地的小区内非公办配套幼儿园,按照用地性质、产权归属、建设程度等分类,逐步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转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八)关注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幼儿入园问题;对于视力、听力、智力等有障碍的幼儿,指导家长选择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对于智力有轻度障碍和低视力、低听力的适龄幼儿,可在有条件的幼儿园随班就读。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区(市)举办残疾幼儿学前教育机构。自2012年起,逐步对在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实施免费教育。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九)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市各类幼儿园工作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资格由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其他各类人员资格和管理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完善师资培养培训制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将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市及各区(市)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三年内对全市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市级和各区(市)财政预算。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园长和幼儿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整合资源建立一处高水平的幼儿教师教育基地。 (十一)加强师资配备。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在农村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到2015年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每所农村幼儿园和幼儿班至少有1名公办幼儿教师,2020年前尽快按规定配齐公办幼儿教师。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十二)积极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稳定幼儿教师队伍。2012年前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要达到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农村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列入区(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由区(市)政府统筹发放。逐步提高城乡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等待遇,具体由幼儿教师所在单位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自行制定,并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切实解决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 四、加强管理指导,提高保教质量 (十三)加强幼儿园审批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建立以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城乡建设、公安、卫生、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 (十四)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办、公办性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确保办园经费使用规范、监管科学。 (十五)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足配齐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