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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

  (郑政〔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大投资力度、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郑州都市区的战略规划,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保障城市供应,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对农业投入的长效机制,政府在加大农业投入的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郑州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产业集聚区的模式,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强力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保障供应。年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畜牧等农口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额度、使用方向、范围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编制印发农业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逐级申报。项目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2.部门筛选,集中审核。

  3.效益优先,联审联批。

  4.集中财力,做大做强。

  二、资金的筹集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

  (一)2011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扶持方面的项目资金。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三、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

  (一)扶持范围: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畜产品优势集聚区建设。

  (二)使用方式

  1.贷款贴息。对符合扶持范围标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与农业产业发展有关的金融机构贷款,实行财政贴息。

  贷款贴息范围: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

  贷款贴息方式:市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负责评审、选定贴息项目,并报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农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具体的贷款金额和规定的贷款利率直接对金融机构贴息。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为重点项目或重点区域内的项目、贷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用由政府承担,市、县(市、区)各负担50%;企业自行担保贷款的项目,实行奖励。

  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贴息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单位和种养殖户,项目的管理主体是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的贴息项目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

  2.奖补。对规模生产、项目进度、品牌、新品种开发与引进、种子基地、高产创建、出口创汇、新技术开发等制定相应的奖补办法,直接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畜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进行奖励。对农业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经营主体、法人和个人给予奖励。

  3.整合。为实现农业产业规模效益,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要和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对接整合,集中扶持产业集聚区的项目。

  四、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上报的项目审核把关、组织项目实施。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负责项目贷款的回收,减少和避免不良贷款。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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