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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监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满分为5分(附加分),每月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和及时追查可疑数据的,得5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扣减1分;连续两期以上不报告的,加倍扣分,直至扣完。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报告的,扣2分。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监测机构该项月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被发现不实的,扣减该监测机构全年全部分值。

  

  考核分值以月为单位计算,全年分值为各月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

  

  价格预警工作考核的满分为5分(附加分),按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预警的,得2分;按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进行跟踪监测报告的,得2分;上报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的,得1分。

  

  (五)按时完成国家及省上专项调查任务的,配合较好的,得5分(附加分)。

  

  (六)年度考核优秀单位确定原则

  

  年度考核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数据上报基础分达到90%以上(含90%),方可取得优秀单位评选资格,同时,价格信息报送采用、执行价格监测点采报质量核查指导制度、价格预警考核、完成专项调查任务等附加分总分达到80%以上(含80%),拟推荐为本年度优秀候选名单。。

  

  五、监督措施

  

  (一)设立监督考核员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有关县物价局要设立兼职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员,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在本单位领导下,质量监督考核员的主要职责是:

  

  1、调查统计本单位及下级价格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每月按时上报附表一、附表二,撰写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2、督促下级价格监测机构及管属价格监测点改正发现的质量问题;

  

  3、承担与上下级价格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联络工作;

  

  4、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省价格监测分局设立的考核监督员,负责全省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

  

  (二)监督纠查的具体内容

  

  1、数据上报率低,部分品种规格价格连续三期未上报,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2、上报数据出现错误,以及查疑整改不及时的;

  

  3、上报数据连续三期无变化,以及某一期变动幅度很大,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4、数据报表迟报三天,或连续两期迟报一天,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出现征兆或已经发生,未能及时预警报告,以及应急跟踪监测工作不到位,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的;

  

  6、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点备案,或监测点已经撤销,而未及时更换和报告的;

  

  7、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的;

  

  8、其他需要监督纠查的情况。

  

  (三)监督方式

  

  1、实行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价格监测点所在地价格监测机构每月应到现场检查指导一次,调查了解情况,帮助监测点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并重点进行上报数据复查、追溯、采集漏报数据、改正错报数据、核实可疑数据等工作。对于需要紧急核实的数据,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实。

  

  2、实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价格监测机构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报告表的要求,每月向省价格监测分局报告一次情况。

  

  3、加强日常数据报表的审核。当期报表认真审核后方能入库,通过与报告单位历史数据对比,地区间的横向对比,以及与社会信息对比等方式,审核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上报率、及时性进行统计,并记好统计台帐和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督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认真落实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制度。大检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面不少于报告单位的1/3,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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