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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处置 (一)实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监督通报制度 1、价格监测质量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及时性,价格信息报送及价格预警工作、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由省价格监测分局进行全面考核通报。 2、价格监测质量监督实行针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通报制度,直接通报有关单位的问题。被通报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改正错误,并上报整改情况。仍达不到要求的,按《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监测项目进行停报和全面整顿。下列问题为应通报整改事项: (1)报告单位季度数据综合上报率低于90%的; (2)单个监测报告项目缺报1次,或单个监测报告项目中1次缺报2份报表或连续2次缺报1份报表的; (3)单个监测报告项目连续两个报告期数据错误都超过3条或全部监测报 告项目3期上报数据错误累计超过5条的; (4)单个监测报告项目出现连续3期迟报或全部监测报告项目中单个项目累计5期(次)迟报的; (5)未能按要求及时开展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的,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6)其他突出的价格监测质量问题。 (二)对于在日常审核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察和查明原因,及时更正错误数据,补报缺报数据,发现的严重工作失误问题,要通知相关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交换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对拒报、瞒报、篡改监测数据的,或因工作失误,出现错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结果,作为核拨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完成监测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五)价格监测分局依据年度考核优秀单位确定原则和条件,提出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先进个人由优秀单位推荐),由省物价局进行通报表彰。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 附表二: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 附表一: 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月度报告表 机构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说明: 1、所附增减监测点的信息包括:监测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报告制度等。 2、数据缺报、迟报、错报须标明所属报告制度名称,报表名称或监测品种名称。 3、地方采用信息篇数须传真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信息采用情况通报,领导批示须传真上报批示件文头。 4、本表为月报,各项内容填列后于每月30日前上报,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附表二: 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月度报告表 机构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1、“现场检查指导人次、监测点数”包括报告单位直接检查指导和县(区)监测机构检查指导人次和数量,按实际检查指导情况填报;报告单位指设区市监测机构。 2、“检查指导人员姓名”填报报告单位人员1-2人;“已检查指导监测点代表名称”从已检查指导过的监测点中选2个代表单位填报。 3、“检查数据总笔数”包括现场检查、电话检查等笔数。 4、本表为月度,各项内容填列后于每月30日前上报,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