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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接上页]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多数人的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并送达。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上述各项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四)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城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需使用统一的协议文本。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三)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其他问题

  

  (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二)在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及原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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