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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接上页]


  (三)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四)若国务院及省政府今后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实行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公布之前,可参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3.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5.选择产权调换并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6.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三、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搬迁奖励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户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面积奖。

  《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住房保障和照顾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对征收范围内的“双困户”实行补偿金最低保障或安置房面积最低保障办法。对征收范围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挑选上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公布之前,可参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附件2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一、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现状特征

单 位

标准(元)

1

石棉瓦顶

大型厂房

跨度9米以上,檐高4.5米以上

m2

500

2

石棉瓦厂房

跨度5-9米,檐高3-4.5米

m2

350

3

简易房

四面24墙、石棉瓦顶、檐高2.2米以上,

门窗齐全

m2

200

4

简易棚

墙体不完整、石棉瓦或油毡顶、檐高2.2米以上

m2

50

5

低层房屋

地下室

高度1.2米-1.8米(不含)

m2

180

高度1.8米-2.2米(不含)

m2

250

高度2.2米以上

m2

300

6

多层房屋

地下室

高度1.8米-2.2米(不含)

m2

350

高度2.2米-2.6米(不含)

m2

450

2.6米以上

m2

650

7

阁楼(含

顶层楼梯间)

高度1.2米-1.8米(不含)

m2

180

高度1.8米以上

m2

250

8

砖石砌窑洞

洞内高度2.2米以上,照明设备、门窗齐全

m2

310

9

普通窑洞

洞内高度超过1.8米以上,照明设备、门窗齐全

m2

200

10

简易窑洞

洞内高度1.8米以下

m2

100

11

门楼

按其上盖垂直投影面积

m2

280

12

院大门

钢质、木质(厚度3cm以上)

m2

200

13

室外楼梯间

全封闭(楼梯及扶手部分不另补偿)、按垂直投影面积

m2

150

14

室外楼梯

砖砌或混凝土制作,水泥抹面(斜面,含扶手)

m2

90

15

机井

机井(深20米以上)

4000

16

供电线杆

水泥杆高度8米以上(含线路迁移)

240

17

热水器

和空调

太阳能、分体空调移位

(其他热水器、窗式空调减半)

套·次

260

18

管(线)网

动力电、有线电视、电信(电话、宽带)移机、

煤气、热力等

个·次

按有关

规 定

 定

19

院围墙

砖砌24墙(高度2.3米以上)

m2

120

20

卷帘门

有屋门的双重门(含不锈钢、铝合金制)

m2

100

21

水泥路面

厚度在15cm以上

(厚度在15cm以下水泥地坪减半补偿)

m2

50

22

檐板

宽度在30cm以下

m2

40

23

普通前檐

宽度在60cm以上

m2

70

24

挑梁前檐

宽度在90cm以上

m2

150

备 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时,热水器和空调迁移费用计算2次。



  二、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标准(元)

1

吊顶(铝合金、塑料、木板等)

m2

60

2

铝合金、塑钢双层窗户(或单独封阳台)

m2

100

3

内墙壁纸

m2

10

4

门(窗)套、包门

80

5

普通壁柜(厚度在30cm以下,以墙面投影面积计算)

m2

100

6

组合壁柜(厚度在5

k 0cm以上,以墙面投影面积计算)

m2

220

7

软包装

m2

25

8

墙裙

m2

60

9

窗帘盒

m

25

10

复合地板、花岗岩地坪

m2

80

11

木(竹)地板

m2

150

12

水磨石等室内铺装地坪

m2

40

13

大理石、地板砖等室内铺装地坪

(规格400mm×400mm以下)

m2

40

14

大理石、地板砖等室内铺装地坪

(规格600mm×600mm以下)

m2

70

15

大理石、地板砖等室内铺装地坪

(规格800mm×800mm以上)

m2

120

16

内、外墙体贴面(含瓷砖、马赛克、干粘石)

m2

30

17

高档浴盆、坐便器

500

18

铝合金、塑钢隔断

m2

100

19

石膏、木质等装饰线条

5

20

高档面盆

100

21

普通水池

30

22

塑料地板革

m2

5

23

自行安装暖气(铸铁、钢制、铝合金)

170

24

普通防盗门(有房门的双重门)

300

25

高档防盗门(钢板全封闭、有屋门的双重门)

800

26

防盗网

m2

35

27

高档成套橱柜(搬迁补贴)

1500

28

普通成套橱柜(搬迁补贴)

800

 

 

 

1. 本表所列装饰装修仅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 凡本补偿标准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另行协商解决。



  三、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迁移树木补偿标准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保留补偿

(元)

移伐补偿

(元)

 

备 注

 

 

5cm以下(含5cm)

6

5

 

1.征收范围内的树木,凭林权证予以补偿。

2.如不妨碍建设,按保留标准补偿;必须移伐的树木,树归原主,按照移伐标准补偿;被征收人自行办理移伐手续。

3.树木的胸径从地面1.2米计算。

4.灌木按照每墩补偿15元。

5.其他树种参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花卉迁移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执行。

 

6 cm -10 cm

15

10

11 cm -15 cm

50

20

16 cm -20 cm

70

30

21 cm -25 cm

130

40

26 cm -30 cm

200

50

31 cm以上

240

60

 

2年以下(2米以上)

7

5

2-3年(未结果)

20

12

4-7年(初果期)

100

30

8-10(盛果期)

2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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