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接上页]

第八章 坚持廉洁从政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情况,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通过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六)讨论决定部门和省辖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二至三次,一般安排在一周的上半周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省长审定。受副省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会议研究协调事项,形成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报经分管副省长审定,由秘书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四十二、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须向省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办公厅报经省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凡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工作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各部门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提前报省政府批准,邀请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须经省长同意。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系统工作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知,不邀请各省辖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已发文部署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省性的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便捷形式召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