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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7
【实施时间】 2011-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风险监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评估机制

  7、健全食品安全预警评估机制。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并会同相关食品安全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报送和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可能、趋势以及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做好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8、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和整合农业、质监、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逐步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三)提升应急能力,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9、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主动应对”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缓解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各监管部门负责其监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到一个区县多环节、多领域的,由所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涉及到多个区县或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应急处置。各区县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0、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问题食品,要按照所属监管环节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相关的技术检测机构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快速、准确地提供检测和分析报告。如突发事件升级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到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和领域的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高效通畅的信息报告、反馈、传递、交流平台,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掌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政府或授权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发布。

  (四)突出群防群治,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12、切实落实社会监督制度。不断完善“首问首接、内部流转”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对举报投诉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如举报投诉事项的管辖责任明确,直接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管辖责任,或职责不清的,应及时报请同级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信息报送、明察暗访和举报投诉奖励等工作制度。

  13、积极构建社会监督网络。继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离退休老同志等社会各界人士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加大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行为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情况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区(村)食品安全工作站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消除食品安全监管隐患和盲区。

  14、大力营造舆论监督氛围。各级政府和各食品监管部门要与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沟通、积极引导,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效,适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氛围。

  (五)强化督促检查,健全食品安全评估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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