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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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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产业集聚

  

  (二十)吸引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来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基金注册资本达到5亿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注册登记、申请备案、财税支持、政府奖励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到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户。积极帮助落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国家备案,提高募集资金的信用和能力。推动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园区和pe中心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大力推进园区企业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资产证券化,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成为“资本特区”、“人才特区”。东湖高新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购租房补贴和人才政策上应按金融企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园区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服务平台,为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全省其他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高新区落户,形成产业聚集。

  

  (二十二)进一步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财政投入、整合现有财政资金、吸收社会资本和自身流动发展相结合,做大省级创投引导基金规模,扶持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收益分配中,确保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安全、保值的前提下,引导资金的收益部分可以让利于其他社会资金。

  

  (二十三)支持企业年金等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支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省发展,积极研究解决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产(股)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

  

  (二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我省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商业银行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投”“贷”结合,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融资手段。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省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直接投资公司。

  

  (二十五)做好项目推荐。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上市办)、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定期向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介重点项目,推动其与我省地方政府和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影响力。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成长型企业,优先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积极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六、规范管理

  

  (二十六)建立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综合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订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负责研究制订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做好工商登记工作;省经信、财政、科技、商务、国税、地税、人行武汉分行、银监、证监、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募集资金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以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其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资金,只能存放于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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