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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天津市纠风工作要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纠风办拟定的2011年天津市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纠风办拟定的《2011年天津市纠风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2011年天津市纠风工作要点

  


  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市纪委九届九次全会和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统揽纠风工作全局。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精神,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饱含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纠风工作,满腔热情地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了解群众意愿,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维护群众利益。充分发挥纠风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把做好纠风工作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群众的认可度,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二、认真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认真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对今年拟举办的活动开展自查自纠和登记审核。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举办活动行为。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列入公示和审计范围,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群众摊派费用等行为。严格规范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出席或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违规行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坚决纠正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加强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查处先拆迁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的大拆大建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围绕今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开展监督检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的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个环节的不正之风。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管,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专项专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分配使用的公平公开公正。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保障性住房房源、配置过程、配置结果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把好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关口,坚持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违规享受政策的,要严肃处理。强化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坚决查处擅自改变住房性质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空置的行为。简化管理程序,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五、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环节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以及技能培训、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管,促进资金有效整合,重点解决资金使用多头、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坚决纠正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坚决纠正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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