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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编制、评标、议价等工作。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按合同要求采购基本药物,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按协议约定向采购机构及时付款。 各有关部门的其它职责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及方法 (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 2、我省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增补品种。 3、参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等资料,由专家结合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剂型和规格。每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本轮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再参加我省下一次非基本药物的招标,直接进入非基本药物中标目录。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法 1、我省基本药物的招标采用“双信封”制度,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只有经济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同时选择两个次低者作为备选中标企业。 2、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同一标的独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投标企业单独议价的方式,其它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由省交易中心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我省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由省卫生厅及时将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三)基本药物实行单一货源承诺方式 我省基本药物原则上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原则上只选择一家供货企业中标,由该企业获得我省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 四、基本药物技术标资料申报及审核 (一)基本药物投标人报名条件 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本次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加。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分别具有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9年至2011年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5、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基本药物投标人申报材料(技术标申报材料见附件2,商务标报价须知见附件3)。 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完整的技术标申报材料。 2、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3、同生产企业药品只能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4、商务标投标直接在网上进行投标,不再递交纸质材料。 (三)基本药物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技术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只能书面申请并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后撤销报名。 (四)基本药物投标材料审核 1、省交易中心受理投标人递交申报材料后,负责对投标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2、对投标材料审核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或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ngpc.gov.cn)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交易中心确认投标药品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或其它不良行为,应立即停止评标或终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终止采购的,经省卫生厅审批,由备选中标企业中价低者递补,并及时签订购销合同,承担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供货、配送等责任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