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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经信委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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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开发区标准厂房、配套设施改造等投资环境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全市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集聚要求、为小城镇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基地建设。

  3、创新融资项目: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稳步扩大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融资规模,合理安排贴息补助。通过代偿、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担保公司为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提高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

  主要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予以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中小企业集合融资给予每年2%的利息补贴,原则不超过两年,一次性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拨款补助

  主要对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资金补助。拨款额度计算方法:

  1、服务平台、小企业基地项目拨款补助额度及比例按照相关办法和细则规定执行;其它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区县承担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拨款额度需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2)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

  (3)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4)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

  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入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为公司最大股东,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每个企业同一年度原则只支持一次;本年度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要求申报企业2009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市。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含)以上。

  3、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4、申请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当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不超过 2年,对有gmp认证要求的医药产业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二)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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