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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的重要举措。我局制定的《实施细则》,也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对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 二、开展广泛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使消费者明白购买商品房应当享有的合法价格权益,使经营者明白销售商品房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将价格政策和信息公开,增强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为《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三、统一格式内容。根据《实施细则》,我局统一制定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格式内容样表。商品房经营者要按照统一制作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商品房成交情况公示牌(表)》、《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表)》的格式内容进行明码标价。 四、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实施细则》实施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另行发文),立即组织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标价之外再加价、不执行一套一标价、不一次性公开房源、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地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951-5046039)。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及二手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以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新建商品房价格、存量房价格、二手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自治区和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五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上调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外,如有价格上调行为,要按重新申报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中介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具体方式由商品房经营者自行确定。同时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