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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1]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始终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经过持续推进和实践,已初步建立了政府推动、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有力促进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全区应届高校毕业生达2.3万多人,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努力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在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和服务指导上下功夫,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民生计划要求,2011年底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90%。

  

  (一)继续抓好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的落实。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要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70号)精神,在高校推荐就业的基础上,为未就业毕业生落实各类就业岗位。继续推进毕业生到企业、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引导扶持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鼓励引导到区外就业,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特岗教师,招募“三支一扶”、特岗见习医生,参加事业单位实习等就业措施。各项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优惠政策不变。

  

  (二)增设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区实习项目。今年全区新增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创业示范园区实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到创业示范园区实习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1年。

  

  (三)增设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司法所实习项目。针对基层实际需要和法律类毕业生人数较多的现实情况,今年新增300名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司法所实习,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落实。到基层司法所实习的毕业生,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1年。其他实习项目生活补贴标准均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通力合作,摸清高校毕业生底数,共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区内外高等院校回宁毕业生详细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当年底实现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对自主创业的,在工商注册、行政审批、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要执行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让毕业生切实享受到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国家“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安排,从今年起,自治区将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对象重点是择业期内有就业愿望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等待遇按宁政发〔2010〕70号文件标准执行。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加大职业培训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计划,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各级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观念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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