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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厦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严厉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销售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的治理(质监、经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生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督促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严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黑窝点、网上销售渠道进行全面排查,切断地下生产销售链条。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加强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治理(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负责)。继续做好整顿奶站的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渔料及饲料、渔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渔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渔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治理(质监部门牵头负责)。以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小作坊为重点整治区域,以易滥用添加且百姓用量较大的肉制品、糕点面包、果蔬罐头、蜜饯、腐竹为重点产品,整治肉制品使用病死猪肉为原料和滥用防腐剂、着色剂,糕点面包滥用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果蔬罐头滥用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果脯蜜饯滥用着色剂、甜味剂,腐竹非法添加“吊白块”、乌洛托品等非食用化工原料。一是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三是加强巡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配料间和小作坊逐一查看,做好巡查记录和食品添加剂现场检查记录,查找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食品生产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四是强化监督抽查。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在加工过程中添加违禁色素或其他违禁添加物等违法行为的生产单位,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治理(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等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禁止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加强对畜禽及水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查验制度和信息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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