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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维护国家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和上街区)国有土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购)的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需要收购的国有划拨土地,其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 (二)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支付期限; (三)土地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可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或者按收购地块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确定。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三)收购地块原为农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4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45%买断。 第七条 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三)收购地块原为农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55%买断。 第八条 国有租赁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由租赁人出资征用并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确定的方式补偿,涉及农用地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确定的方式补偿。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参照租赁权人所缴纳租金标准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另行补偿。 (二)收购地块由政府出资征用并租赁于租赁权人的,收购补偿标准参照租赁权人所缴纳租金标准按土地剩余租赁年限的评估价补偿,土地重新组织出让后不再对租赁权人补偿。 第九条 采取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的,收购地块范围内,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部分,收购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