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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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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收购国有农用地,对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除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确定的方式补偿外,也可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收购时已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并缴清相关税费的,除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方式补偿外,也可按本条前款确定的买断方式补偿,并增加对其所缴纳农转用费用的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房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国有租赁土地的评估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体会审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收购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无独立登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收购补偿费包含对收购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土地交付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一并移交。地上建筑物按照新规划用途可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土地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值另行补偿。

  第十三条  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土地出让成交净价超出基准2倍的,超出部分不再补偿。

  第十四条  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以出让起始价为基准,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的以出让底价为基准。起始价、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结合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出让建议价,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预付资金利息及土地收购、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但以买断方式收购补偿的,土地补偿费预付资金利息及土地收购、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承担。收购国有农用地以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农转用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缴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成交净价,是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扣除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省政府复垦基金和土地收益基金等项目后的余额。地上建筑物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应扣除建筑物评估现值。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用地主要是指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的收购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土地补偿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各县(市)、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和上街区可参照执行。市政府2008年7月1日发布的《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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