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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

  (郑政文〔201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放权力、理顺体制、强化城区建设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郑发〔1997〕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0〕111号),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城市管理现状,对城区(不含上街区)城市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两级市政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责

  (一)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职责

  1.城市道路掘动实行统一审批。市内五区和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城市道路掘动,由各区(管委会)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并收取掘动修复费用。城市道路掘动和修复工作统一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城市公共路灯照明实行统一管理。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城市公共路灯照明交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维护,管养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3.餐厨垃圾实行统一处置。餐厨垃圾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运输,具体工作由各区(管委会)承担,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处置,具体政策措施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二)下放的城市管理职责

  1.将下列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1)负责辖区内在支路、背街小巷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2)负责辖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3)负责辖区内在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张挂、张贴非广告类宣传品的审批;(4)负责在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等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路名牌除外)的审批;(5)负责因科研、教学及特殊情况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6)负责辖区内的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的审批。

  2.将下列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1)行使除城市主次干道及两侧、广场、公园、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等区域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处罚;(2)行使对擅自经营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3)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以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

  3.下列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为主,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督导。(1)违反城市市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2)违反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3)违反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区级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政管理

  1.负责辖区内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

  2.负责辖区内区管道路临时占用审批、收费和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赔偿等具体业务;

  3.负责辖区内区管道路规划范围内桥涵、车行道、人行道、沿街空地等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

  4.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排水明沟、暗渠及城中村道路的管理;

  5.负责辖区内杆线(线缆)的现场管理;

  6.参与辖区内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新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7.协助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市政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功能发挥;

  8.行使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区管道路及附属设施);

  9.负责市市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市政管理工作。

  (二)市容管理

  1.根据市容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

  2.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示牌及霓虹灯等与广告有关的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的养犬办证和年检等工作;

  4.负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市容管理工作。

  (三)环境卫生管理

  1.负责辖区内区管城市道路、桥涵、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公共场所等的环卫保洁,协调社区保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区级投资建设的公厕、环卫中转站和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3.负责辖区内生活固体废弃物及有关特殊废弃物收集、运输;

  4.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具体措施的落实;

  5.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的清运、受纳处置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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