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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7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受理中央厨房许可申请,开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时,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总则中相关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中央厨房,已取得各类食品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照《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  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八)食品检验制度;

  (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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