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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五)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十六条 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十七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十八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五)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第十九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第二十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 厕所设置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 (三)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四)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第二十二条 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中央厨房) 单位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注:1.本表共64项,其中关键项24项,重点项22项,一般项18项. ***表示关键项,**表示重点项,*表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核查项目汇总表
核查人签名: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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