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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1年2月下旬以来,我市森林火灾频发,发生次数、受害森林面积较常年同期大幅增加,特别是4月下旬以来呈现爆发态势。巴南区、北碚区、合川区、万盛区、江津区、丰都县、开县、彭水县等区县(自治县)相继发生多起森林火灾,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黄奇帆市长、马正其常务副市长、刘学普副市长先后对森林防火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为做好森林火灾火险的防范应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严峻形势

  

  根据市气象局对气候趋势的分析,2011年5―6月,我市旱情将持续或发展,局部地区将会出现夏旱;2011年7―8月,伏旱天气将持续较长时间;2011年9―11月,各地平均气温较常年偏高,大部分地区降水量较常年偏少,森林防火面临严峻的态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充分认识火灾的危险性和防火工作的艰巨性,认真解决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宣传不到位、火源管控不力、救火效率不高等问题,努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定工作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干部,配置规范、独立的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室、值班室。

  

  三、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一是强化和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单项工作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二是落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森林防火责任。气象部门要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开展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预测预报工作,适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作业;教育部门要抓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林区违法用火行为,一旦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队,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并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案件侦破等工作。三是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林区各单位特别是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将责任书上墙公示,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事有人做、责有人担。

  

  四、切实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

  

  各地要在2011年5月15日至6月14日期间,开展大规模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加大反面典型剖析力度,通过现身说法加深群众印象;采取标语、宣传车、院坝会和组织队伍进村入户普及宣传等各种方式,使森林防火、扑火以及火灾避险知识家喻户晓。同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扑火、安全扑火的宣传教育,提高火灾扑救的效率和及时性、安全性。新闻媒体在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报道时,各项数据要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防火办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得夸大其辞。

  

  五、狠抓落实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重在预防。我市发生的森林火灾,98%以上是人为因素所致,必须把林区野外火源管理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基层防火责任,构建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重点建立健全林区巡防制度,落实专门责任人加强对林区的守护、巡逻;对老人、小孩、智障等特殊人群要严密监护,对吸烟人员要重点提醒;在高火险时期要及时发布森林防火命令,严格禁止一切林区野外用火。

  

  六、认真清理排查危险设施

  

  各区县(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与相关单位密切沟通协作,对行政区域林区内的军事设施、气库、油库、化学品仓库、炸药库、变电站、油气管道、高压线路等重点设施逐一进行核实、统计和登记,明确其具体位置、库容量、危害程度、责任单位和防火措施等,并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林区重要设施要落实和完善森林防火措施,对没有开设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落实防火责任人的,要及时下发通知督促限期整改。凡重要设施所在地发生森林火灾的,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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