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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广泛应用松土除草、石草覆盖等保墒技术和节水抗旱新技术、新材料,减少水分蒸发,增加林地含水量。 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公益林区的地形地貌,修建沟渠、塘坝、坑塘等集雨设施,有效拦截存蓄自然降水浇灌树木。 引水上山要选择在重点公路河道两侧、主要风景旅游区周围,并具有一定水源条件的生态公益林区,采取埋设或架设引水管线、修建泵站、引水沟渠、蓄水池等水利设施设备,为林木生长提供必要的浇水条件。引水上山要与森林防火用水、风景旅游区建设、绿色产业发展、沟域经济紧密结合,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引水上山的浇灌树木、森林防火、水体景观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森林资源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作业道路建设项目主要是修建林间道路和作业步道。作业道路建设依据林间自然地形,选择坡度相对平缓、林木稀疏的路线,清理地面林木和灌草并进行平整,必要地段铺垫砂石料。 林间道路是开展森林经营和林业生产的运输通道,宽度原则上为3-4米,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一般地段路面进行简易硬化处理,道路内坡和外沿简单加固;重点地段可采取水泥铺装硬化,严禁形成山体裸露创面。 作业步道是开展森林经营、生产活动的人行步道,原则上宽度为1-1.5米,主要根据作业要求,确定合理路线后,对地面进行割灌平整,修建步行台阶。森林景观游憩区可结合作业步道建设森林游憩道。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编制本市森林健康经营规划。区(县)园林绿化局按照全市规划负责编制本区(县)森林健康经营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区(县)项目年度任务要在本区(县)内统筹规划安排,要集中连片,规模推进。 第十二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按照本区(县)森林健康经营规划,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翌年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加强森林健康经营项目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建专业施工队伍,组织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 第十四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竣工后,区(县)园林绿化局要依据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每年11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自查报告。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12月底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并撰写项目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以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为主,参照中央和北京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重点是核实实施面积,施工内容和施工质量,评价建设成效,检查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情况。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具体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报告要文字、图表齐全,数字准确、评价客观,要说明项目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七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合格的区(县),可继续申请次年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区(县),要限期进行整改,并暂缓次年同类项目的申报,待项目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第十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绩效考核制度,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造成生态公益林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生态服务价值降低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森林健康经营资金。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森林健康经营效益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出具监测报告;区(县)园林绿化局要按照市园林绿化局要求,选择代表性强的不同类型林分,作为长期监测样地,定期监测,为考核项目建设成效、编制规划和审批项目提供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11〕2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