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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在每年市人代会结束后30日内将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批复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依据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进度审核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森林健康经营项目主要用于林木抚育、林业生态用水和作业道修建等营林项目,用于森林防火项目的投入按森林健康项目资金总额的20%安排,用于林木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入按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管理,区(县)园林绿化局可在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资金中列支综合管理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总额的2%。具体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生态效益监测、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各建设类型投资标准参照《北京市造林营林建设标准》、相关投资标准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财政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