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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三运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没有百年以上历史,但是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是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办理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经评审通过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技艺精湛独特、极具表现力和代表性的作品,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成就显著的技艺人员,可以申请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说明材料;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第十条 经评审、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应当通过部门预算支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十一条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从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