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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收到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收到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通知,未到验收现场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军事工程、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9年9月3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