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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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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从事科技评估和咨询、知识产权、科技信息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创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和成果进入企业兼职,但不得侵害单位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支持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在本市转化的科技成果予以优先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可以对在岗科技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诚信。

  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进行评价、申报项目、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的依据。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价体系,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财政性科技经费。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予以资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保险等方面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投资领域。

  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奖励机制,对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管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统计制度,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财政性科技经费的;

  (二)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或者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

  (三)在科技成果鉴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者科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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