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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接上页]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有关科技经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第二、三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奖励和优惠待遇,追回奖金和减免、返还的税款以及有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其申报科技项目、成果奖励和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有关鼓励、扶持、奖励的具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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