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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十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实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实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和执行情况。

  (十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国家标准委适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研制进展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十四)对监督检查结果较差的项目,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或预算执行迟缓的,国家标准委将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承担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的资格。

  六、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限内,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延长项目执行的期限内完成规定任务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方可进行验收。需要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验证测试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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