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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有协作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出验收申请前组织对项目协作单位承担的任务进行验收。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验收申请前进行项目预验收。

  (二)项目验收由国家标准委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财务验收获得通过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三)财务审计结果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部《关于发布具有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中选取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提供审计报告。财务审计费用可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四)项目验收组由至少9名专家组成,分为财务验收组和业务验收组,其中财务验收组由2-3名财务专家组成,业务验收组由6-7名专家组成员组成。

  (五)财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期间经费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决算检查和固定资产检查。

  (六)业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以及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等情况进行审查。

  (七)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验证测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证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也可在验收现场进行演示。

  测试验证费用可在项目研究经费中列支。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十)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全额上缴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因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不善、自筹经费没有及时到位,或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造成项目不能验收或验收未获通过等不良后果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承担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的资格。

  七、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二个月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完成归档和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研究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究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项目研究形成的专著、论文等成果应标注“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编号:xxxxxx)”。

  (五)对可以公开的项目研究成果,国家标准委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等有关方面继续投入,促进项目研究形成标准的推广实施,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息,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及标准维护更新等工作。

  (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国家标准委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

  (八)根据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的情况,国家标准委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记录,并作为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八、其它规定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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