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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抽取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顺延抽取下一个单位。 6.乡(镇)或行政村合格面积相同时,依次按照乡(镇)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笔画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县(市)自查小班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核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核查人员应当将抽检县建设单位自查情况,向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报告,以确定核查样本。 8.乡(镇)、行政村或小班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应得到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的批准。 9.受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核查人员再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如提供的材料与上报的自查材料不一致时,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确认,然后核查人员再抽取检查样本。 第十八条 核查验收方式 (一)核查验收采取现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抽中的行政村或小班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三)核查的行政村或小班原则上需勾绘到1∶5万地形图上,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行政村(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行政村(小班)面积。当检查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行政村(小班)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每个行政村(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四)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成活率。 (五)填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核(抽)查一览表》(见附表2)和《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核(抽)查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九条 核查验收成果 (一)省级核查验收后,及时汇总核查结果,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并提交核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提交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统计汇总表。 2.核查成果报告。 (二)省级核查成果报告除应当对核查结果做出说明外,还应当着重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核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报告内容包括: 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核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等。 2.核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别表述受检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完成情况、质量状况。 3.成绩与经验: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4.问题:对在核查中发现的上报面积与核查结果相差较大的情况,要进行说明和分析。突出、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行政村(小班)。 5.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合作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核查验收人员在核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改进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核查验收档案管理 省级核查验收后,应当将核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卡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国家抽查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抽查在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的3%。抽查时样本的抽取、抽查方式、抽查成果的报告及抽查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在历次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抽查检查的方式,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检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中设计的基地建设面积的2%。抽查检查时样本抽取、抽查检查方式及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但不填写附表3。 第二十三条 抽查检查后,及时汇总抽查检查成果,提交《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竣工验收汇总表》(见附表4)和基地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并抄送财政部。 第六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 计算方法 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造林作业设计率、管护抚育率、档案建立率。 (一) 造林成活率(%)=小班标准地内成活株数/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100%。 1.初植密度达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初植株(穴)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