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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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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九)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十)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一)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现场有2/3以上专家签署肯定性意见或者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合格报告书;

  

  (三)其他可用以确认的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设计和申请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所需条件和经费,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设施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竣工后,应当制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总结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按原设计施工可能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后,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进行专项监理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出具监理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其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作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形成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四)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监督报告;

  

  (五)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验收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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