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责任,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中央要求和有关标准研究制定我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民政、物价、综治、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3.强化督导,建立督导评估制度。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市、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规模。 4.发挥政府职能,大力兴办公办幼儿园。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实施好“十二五幼儿园建设工程”,3年内完成每个县(区)建设1所规模500人以上的县级幼儿园和97个规模300人左右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任务,5年内实现乡镇中心幼儿园全覆盖。 5.落实国家要求,做好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6.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在实施好“十二五幼儿园建设工程”的基础上,不等不靠,多渠道筹措经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等资源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保证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幼儿园,人口较多的村举办相对独立的幼儿园,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的村可与相邻村联办幼儿园或举办幼教点,逐步形成覆盖乡镇、村的学前教育网络。 7.创新政策,大力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各地要鼓励社 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创新政策,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开展民办示范幼儿园评估,对通过验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资金奖励。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8.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各地政府要设立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自治区每年从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前教师培训和优质民办幼儿园奖励。各地也要安排相应的经费,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9.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制度。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的资助力度,保证他们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师整体素质。 10.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各地在幼儿园审批、年检和等级评估中要严把教师资格关,公(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对新聘任的幼儿教师要加强岗前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保证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园长竞争上岗、教师聘任制,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努力建设一支热爱学前教育、业务素质高、年龄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11.核定编制,保障公办学前教育师资需求。按照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要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配备专职巡回指导老师,保证居住分散地区的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