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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商部门。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行为。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店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及时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深入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地沟油”专项整治,加强自制火锅底料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餐饮消费环节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加快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功能声称评价、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完善保健食品原料技术和规范。 (六)商务部门。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七)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三、工作进度 (一)部署阶段(5月3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措施,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 (二)落实阶段(6月1日-12月10日)。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逐条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检查。 (三)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全面总结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