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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当前,我区要集中在7个月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行动中注意将打击与引导、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等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在专项行动结束转入常态监管后,要继续保持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严打态势,不断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6日-5月31日)。 1.发布公告。在宁夏日报、新消息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宁夏新闻网、各市、县(区)主要媒体全文刊登、播出《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电视台、广播电台要连续播出。在5月1日前,印制10万份公告张贴到全区所有化工厂、制药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农牧部门5169897,质监部门12365,工商部门1231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6010325,商务部门12312,民族宗教部门6084219。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各市、县(区)监管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3.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1日-8月31日)。 1.从重从快查处案件。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农牧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严厉打击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严厉打击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畜禽、肉制品的违法行为;民族宗教部门要严厉打击假冒清真食品和在清真食品中添加或使用穆斯林禁忌物品的违法行为。 2.切断非法添加物供应链。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在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在全区推行食品添加剂“四专一准确”管理制度(即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使用、专册登记和准确计量),防止非食用物质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及餐饮环节,防止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单位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 1.建章立制。各部门建立针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食品非法添加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2.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供应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