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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在2011年年底前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成30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各市、县(区)对各自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进行总结。 2.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为2011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统一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严打工作进展情况,每周至少上报1期工作信息;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开展严打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查,11月中旬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附件: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第1批-5批汇总)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5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为方便查询,现将5批名单汇总发布(见表1、表2)。 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表2: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