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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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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成协作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要求,并对完成协作项目的质量和结果负责;

  6.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要求的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项目推荐

  (一)国家标准委根据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化科技需求组织编制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规划,提交咨询委员会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规划经国家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后对外公布。

  (二)根据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规划和标准化工作重点,国家标准委制定并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年度指南。

  (三)根据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年度指南,国家标准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方面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项目选题及经费额度。项目选题应当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相结合。

  (四)国家标准委将项目选题及经费额度提交咨询委员会充分论证,并由咨询委员会明确提出是否作为立项选题的建议。

  (五)项目选题及经费额度经国家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国家标准委可以对项目选题和经费额度做出调整。

  (六)国家标准委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进行审查。

  (七)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为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标准化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

  鼓励产学研用联合承担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

  (八)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

  2.具有主持或参与标准化科研项目及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工作经历;

  3.过去三年内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个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加国家科技项目的数量不得超过2项。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研究工作。

  (九)国家标准委将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遴选结果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国家标准委可对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出调整。

  (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国家标准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具备完成预期目标的基本条件和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提出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研制任务切实可行;

  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可考核指标:涉及研究国家标准的,应当至少以国家标准获得立项为考核指标;涉及国际标准研制的,应当以正式向国际标准组织提交国际标准提案、国际标准制修订推进2个及以上阶段或正式发布为考核指标;

  3.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可行,立项后2-3年内能够完成研究任务;

  4.项目经费与研究任务匹配,概算合理。

  (十一)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并由国家标准委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拟立项的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

  (十三)对国家急需的项目,国家标准委可直接提出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四、立项

  (一)《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标准委根据科技部审查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审查未通过的,终止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方案》是立项评审和项目预算评审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清晰、翔实、具体和可操作。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目标和可以量化的考核指标,项目信息、预算总额和科目金额等应当与《项目预算申报书》相关内容严格保持一致。《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2.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3.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4.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科研项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相关工作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三)《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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