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编制项目预算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1)来源预算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2)自筹经费包括用于该项目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3)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均需列出; 4.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5.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明项目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批复下达的项目,由国家标准委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未获批复的,终止项目立项。 (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内容、工作进度和考核指标应当与《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2.项目参加人员应当根据承担研究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排列,与课题无关或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列为项目参加人员; 3.项目预算经费由国拨项目经费和《项目预算申报书》中承诺的自筹经费组成。 (六)《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后生效。 五、项目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二)项目研究涉及研制国家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系,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标准立项申报和报批等工作。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加强相关国家标准立项、编写、报批等工作的指导、协调与配合。 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支持研制的国家标准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获得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的,原则上不再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三)项目研究涉及研制国际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加强联系,按照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及国际标准组织要求做好国际标准提案准备等相关工作。 (四)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抄报国家标准委。 (五)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因客观原因无法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继续执行而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变更申请书》,报国家标准委审查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执行。需要获准后方可调整的事项包括: 1.项目计划任务的重大调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的变更); 2.项目延期; 3.项目负责人变更; 4.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变更; 5.项目终止执行。 (六)项目延期申请应当于《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限前3个月提出,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报经财政部批准。 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登录“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管理信息系统”(www.hymof.net.cn)填报本季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